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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3.0 2024-10-15 0 0 85.5KB 13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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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
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
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
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
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
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
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
%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
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定并于保险单上明,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基,按以下公确定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本公司付保险费。分期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首期保险费后,当按定的交费日期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明本合同的条款内,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并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如实告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人时,
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额,未确定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有受益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
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使本公司增加
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可的医疗机构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民法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性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本公司可的医院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性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本公司可的医院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保险事故的性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对不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给付保险金通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于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额不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最低数先予付,本公司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额后,给付相应
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知道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付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利,自其知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
请求权,自其知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条、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
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者,本公司扣除上述款及付利息后给付。
  第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付、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按保险单所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期未交付时,自
保险单所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限期。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二条、合同效中止
  除本合同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
  第三条、额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的,本合同已续有效1年以上并
具有现金价值的情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定或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
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额”为一次交付全保险
费,以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育津贴保险金”给付
责任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额”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交保险费及其他
款本息后的额。
  第四条、合同效力恢
  本合同效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具的体检报告书,
经本公司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
费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
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该保单年度“行2年期定期
存款利计算保险费的定利,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以“期中保单价值
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指该保单年度每第一个营业
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之简单术平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以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存生息:以保单年度“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复利方式计
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
给付方式,以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每年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投保人。
  第六条、年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在投保单上明,如
错误应按照下列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真实,并且其真实合本合同定年
的,本公司可以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
同成之日起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真实,致使投保人的交保险费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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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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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协议 价格:1库币 属性:13 页 大小:85.5KB 格式:DOC 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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