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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3.0 2024-10-15 0 0 45.5KB 9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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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
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
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
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
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卡计量表;或者 。安
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
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
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
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政府 (部
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
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
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
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
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
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
可根据用水人 月最高月用水量算本期水量水费。用水人三月不能
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
,经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同意被迫降,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
水。对有计划的检、维管并网作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
用水人。
  ()供水人设立电话实行24小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
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供水人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月通用水人。
  ()对用水人提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验。对水表因自
损坏造成的表、表,供水人应当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
用水量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收的
水费,应当退还
  第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进行计费水表复核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保证计费水表、表)及附属设施完好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
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除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开封启动无防险(用水人
火栓)。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供水人启封火灾时,用水
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供水人重新铅封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供水。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加,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
手续;由于用水人平均小时用水量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水表口径
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
费。
  第约责
  (一)供水人的约责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水期间正常用水
量水费分之 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用水人造成损
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
承担赔偿责
  (二)用水人的约责
  1.用水人按期交水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过规定交费日期一月的,
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水费和滞纳金,供
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供水半年,用水人要求装的,应当交
费和供水设施工料,另行办理装手续。
  2.用水人改变用水性质、向其用水人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供水,
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交水价价的水费应当支付水费
分之 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关手续,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
水人承担赔偿责
  第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 ,从 日起至
  第条 合同的变更
  当如需修改合同条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签订补充
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第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行过争议时,由当人双方协商解决可通过
解解决。协商或者调,由当人双方同 仲裁员会仲裁(当
人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的,可向人民法
)。
  第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 用水人
  (章): (章):
  住所住所
  法定表人 法定表人
  (签): (签):
  委托理人 委托理人
  (签): (签):
  行: 行:
  号: 号:
  电话电话

标签: #合同

摘要:

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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