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5204-2008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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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AQ5204-2008
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涂料生产安全
6* 安全管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
*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
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当前
涂料生产企业实际,在研究和消化吸收国家有关职业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涂
料生产企业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尘防毒、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基本规定,以
达到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本标准文本格式按照 GB/T 1.1-2000 编写。
本标准的第 4、5、6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天正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油漆有限公司、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团制
漆有限公司、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
有限公司、宁波飞轮造漆责任有限公司、浙江鱼童发达造漆有限公司、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四川省涂料工业协会、福建省涂料工业协会、广
东顺德涂料商会、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永康金闪
闪漆业有限公司、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一韦涂料化工
有限公司、台州厦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博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浙大凯得丽化工有限
公司、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遂昌神牛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广东顺
德华隆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腾龙工业有限公司、福州金风涂
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和涂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新华、胡义铭、包晓跃、华永康、叶晓秧、包天雄、胡志成、姚生铭、
岳望坤、黄添源、崔保忠、林雄、陈观其、方永年、王春伟、叶峰、吴东升、袁泉利、邱玉清、梁新
方、程外亮、郁继民、蒋方群、周克尧、曹震靖、胡志旺、王君瑞、曹银祥、李祥超、魏进、卢志强、
周显亮、王炳华、沈秉强、纪金华。
*
引* 言
涂料生产安全涉及学科门类多,专业性强。加强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对于保障涂料生
产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保持本标准与其他国家安全标准的整体协调,是本标准努力的目标。本标准在涂料生
产企业有关安全方面,凡涉及安全、卫生、储存、运输、包装等国家有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
准;国家有多个标准时,采取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标准为辅的原则;国家有新标准时,采
用新标准;当新标准条款未规定内容时,老标准的条款有规定内容并在有效期内,采用老
标准的条款,实现新老标准过渡,保持标准间的整体协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同行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
委员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工厂总平面规划、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电气安全、生产装置安全、工业管道安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护用品、
涂料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不同类型
(包括涂料用树脂、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涂料生产企业。
油墨、黏合剂、树脂生产企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2705* 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206.1*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一部分* 通用术语
GB/T 5206.2*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二部分* 树脂术语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品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品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07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识别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6*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HG/T 2458*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设计规程
HG/T 2300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HG 2301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5206.1、GB/T5206.2、GB694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 coating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
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早期大多数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有“油漆”之称。现在合成树
脂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故称为“涂料”。
注: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调和漆、厚漆等。
3.2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coating of dangerous chemicals
符合 GB 6944 危险货物特征的涂料产品,列入GB 12268《危险货物名录表》。
注1:如涂料产品中(包括涂料用树脂),在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开杯试
验不高于65.6℃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第 3 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判据见
GB 6944。
注2:不符合本条特征的涂料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即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4* 一般规定
4.1* 总则
4.1.1*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
施,达到本标准要求。
4.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进行安全评
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3* 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规定,淘汰落后的涂料生产工艺。
4.2* 工厂总平面规划
4.2.1*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 GB 50187、GBZ 1 和 GB 18070 的要求。
其内部设施(包括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
给水和灭火设施等)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 企业总平面规划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
按功能集中、分区明确的原则布置。
4.2.3*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
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4.2.4* 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数应符合
有关规定。厂区绿化应符合 GB 50160-1992(1999 年版)第 3.2.10 条的要求,生产区不应种
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4.2.5*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生产危
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位于不
同方位。
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 GB 50016-2006 第 3 章第
3.7.2 条和第 3.8.2 条规定时可设一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
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
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
4.2.6* 长度不大于 50 m 的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
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 8 m 的甲类气体或甲、乙
A(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 15 m 的乙B(闪点
大于 45℃至小于60℃)、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扶梯。
4.2.7* 厂区、仓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占地面积大于 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
易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库区或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
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
设置回车道或有回车场,供一般消防车使用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
4.2.8*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
度不宜大于 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3* 厂房(仓库)防火防爆
4.3.1* 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
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 GB 50016-2006 中第
3.1.2 条时,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涂料生产(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危险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 A。
4.3.2*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的生产和包装车间以及仓库等有爆炸
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和设施应符合 GB 50016-2006 第 3.6 节的规定。
4.3.3*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
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
等)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
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m。
4.3.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
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设置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非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3.5* 当甲、乙类生产装置的明火加热炉与该生产装置组成同开同停的联合装置时,
该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厂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
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第 4.3.3 条的规定,但不应小于15m。
4.3.6* 电热媒炉(包括电锅炉房)可布置在装置边缘的同一建筑物内,应用非燃烧材
料的实体防护墙隔离。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及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4.3.7* 当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或涂料研磨或调漆)等甲、乙
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
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8*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
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
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内的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
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4.3.9* 甲类仓库应单层独立设置。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
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4.3.10*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4.4* 储罐区
4.4.1* 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 GB 50016-2006 第 4 章的规定。
储存甲B(闪点小于28℃)和乙A(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类的液体,
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闪点
小于28℃)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
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
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
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4.4.2*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
(雾)等防晒设施。甲类液体贮罐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
乙类液体贮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区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 GB 50016-2006 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4.5.2* 厂区、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厂房(仓库)应设室内
消火栓。
4.5.3* 厂区应有消防给水系统。厂区的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罐
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4.5.4* 厂区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根据火源及着火物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
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扑救汽油、甲苯、二甲苯、甲醇、丙酮、煤油等甲、乙、丙类液体应选用干粉、抗溶性泡沫、
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或系统。生产区内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两个(采用
自动灭火系统除外)。甲、乙类厂房(仓库)灭火器配置应按严重危险等级场所配置,灭火器
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和灭火器配置按照 GB 50140-2005 附录 C。
4.5.5* 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
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择移动式或固定式检漏报警仪(设施)。
4.6* 防雷、防静电
4.6.1* 防雷
4.6.1.1* 厂区的各类建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装置
应符合 GB 50057的要求。防雷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监测。
4.6.1.2* 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
(网),使被保护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独立
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10Ω。
4.6.2* 防静电
4.6.2.1* 生产区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 GB
12158 和 HG/T 20675 的规定。
使用、贮存、输送、装卸、运输易燃溶剂、溶剂型涂料及树脂、产生可燃性粉料等易燃易爆
物品的生产装置(反应釜、稀释罐或釜、分散机、研磨机、配料缸、调漆缸、拉缸、贮罐、输送泵、
灌注设施和易燃液体管道以及过滤器、流量计等管道附件等)、装卸场所以及产生静电积聚
的生产设施都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0Ω。
4.6.2.2* 控制易燃液体和有机粉料的投料速度。
4.6.2.3* 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静电急剧产生:
a)* 在输送和灌装易燃液体过程时,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
入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
侧壁缓慢下流。
b)*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易燃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
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部不大于 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
1m/s 以内。
c)* 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
与装卸设备相互连接起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
2min 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4.6.2.4* 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接地裸露金属体
如栏杆、金属支架等)。
4.6.2.5* 易燃易爆甲、乙类厂房内转动设备的皮带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当皮带具绝缘
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应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应与皮带发生碰刮
的状况。
4.6.2.6* 不宜采用非金属管输送易燃液体。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
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导电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4.7* 电气安全
4.7.1* 树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生产及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甲、
乙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8-1992 第 2 章规定。粉末涂料的粉碎、包装
车间及仓库等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8-1992 第 3 章规定。
4.7.2* 10 kV 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厂房、库房、储罐等爆炸性气体环境。
4.7.3* 树脂反应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系统等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
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4.7.4* 生产工艺采用直接电加热方式的,其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6 和 GB 50058
的规定。
4.7.5* 树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生产及包装车间、粉末涂料的粉碎、包
装车间及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甲、乙类作业场所使用的电动机、低压变压器、低
压开关和控制器(开关、断路器,控制开关及按钮,配电盘,控制箱,操作箱等)、照明灯具、
信号报警装置等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线套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镀锌焊接钢管,不
应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所有电气设备应进行有效接地。
4.7.6* 甲、乙类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
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4.8* 生产装置安全
4.8.1* 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功能应符合 GB 5083 的规定。
4.8.2* 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锅炉、有机热载
体炉(以下简称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
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持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锅炉、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
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373号令)的规定,应当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做好记录。
4.8.3* 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间距,
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建筑规范要求。
4.8.4*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对有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具备泄压、防爆等装
置。各种外露的传动设备或危险部位,应有便于观察传动运行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设备
上安装的各种防护罩按照 GB/T 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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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The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ofcoatingmanufactur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涂料生产安全 6 安全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安全第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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