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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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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1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
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6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
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
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
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
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
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的。”
(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煤矿安全监察构依法实施监督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
矿安全监察构给予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的,责令停产整顿。”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煤矿发生事故,对煤矿、
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三、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煤矿安全监察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
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
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
全监察构按照设计或者新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年及以上的工煤矿建设
项目和1000万/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
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年以下的工煤矿建设项
目和1000万/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
计审查。”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构的省、自治,由省、
自治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规定的设计审查。”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
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提出评价报告30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备案”。
(六)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件。”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矿许可证或者矿批准件。”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应当在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试运转试运转的时为16个月,有
特殊情况需要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转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
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单位实行级管理的,应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的
上一级有法人资格的公(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九)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煤矿安全监察构接
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修改为“煤矿建设单位
或者其上一级有法人资格的公(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进行
审查并组织验收”。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煤
矿安全监察构或者省、自治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四、对《煤矿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导、监督全国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
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管理的煤矿业(集团、总公、上)以
的其他煤矿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构的省、
自治,由省、自治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第七条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煤与瓦斯突出矿水文地质
类型复杂井应当专门的治煤与瓦斯突构、水机构。”
(三)第十条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煤矿应当开展灾因素普
查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验工作的构,
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验报告或者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损害的,与煤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构,依法吊销相应。”
(七)删去第四十九条。
五、对《煤矿带班及安全监督查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
和新建、改建、建、技术改、资整合重组等建设矿及其施工单位。”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矿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事煤矿建设的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煤矿,下同)”。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煤矿带班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
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
监察构。”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对煤、进、通重点部位、
键环节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建立健全煤矿带班
的。”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发生事故没有煤矿带班的煤矿,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提有关人民政依法予以关
(一)发生一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矿长资格证”;将第二款修改为: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分之日起,5年得担任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对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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