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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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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
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
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
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
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
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法所在10万元以上的,
并处法所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或者法所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人损害
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对有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
生产可证的发管理工作。
、自治、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业(总部)以业安全生产可证的发管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应有危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
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一款增
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
维护、保养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业(总部)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工验收意见书复”修改为
工验收报告”。删去第二款。
7.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工验收报告”。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的,没收违法所法所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法所以上
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或者法所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人损害的,与业承担连带赔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制气
管道安全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删去第条中的“生产(使用案备案”。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管道单位未按照本
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建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以及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包括危险
化学品长管道建设项,以下统建设项),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采及其辅助储存油和天然气勘探采及其
辅助储存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储存等建设项,不适用本办
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建设项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
全条审查、安全设施的设审查。建设项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工验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
产(使用)。”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建设项安全审查”修改为“建设项
安全审查和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
4.删去第条。
5.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安全条件论报告或者”。
7.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和”。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
生产期限应于30日,不过1年。”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工验,作出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收是
通过的结论加验人员的能力当涵盖建设项涉及的所有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安全验评价报告
(三)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报告
(四)建设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单;
(六)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备情况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清单、作安全规
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十)为业人员缴纳伤保的证明材料)。”
11.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项: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
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
13.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
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
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可。”
14.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1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分期建设的,
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审查、安全设施设审查、生产及安全设施工验
。”
(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工验收意见书
)”修改为“工验收报告”。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制定。”
(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
修改为“工验收报告”。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修改为“
工验收报告”。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
法所法所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法所以上5以下的罚
款;没有法所或者法所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人损害的,与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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