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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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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
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
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
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
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
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
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
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
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
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
“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7.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
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违法
所得2以上5以下的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或者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款;给他造成损害的,与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8.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登记备”修改为“书面报告”。
(二)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行规定
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的;”。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四项修改为:
(一)生一50万元款;
(二)生较大事100万元款;
(三)大事500万元款;
(四)生特别重大事2000万元款。”
(三)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规定
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中的“备”修改为“书面报告”。
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300人”修改为“100人”;将第
二款修改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
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备”修改为“管理”。
5.将第二十条中的“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逾期未的,责令整顿,可以并万元以下的款”修改为“地
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可以万元以下的款;
期未的,责令整顿,并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对其
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款”。
6.将二十七条中的“备”修改为“书面报告”。
(四)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任”。
2.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
范围责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3.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办法》”。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
库库址坝稳定性、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测设施的可
性进行证。”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运行应当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运行时间不过6月,且尾砂排放不
初期坝坝顶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
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查。”
6.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故隐患排
治理制按照本规定和«安全技术»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实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
业人通报。”
8.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制安全专”。
10.删去第三十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和第二项。
11.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
库闭库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内容及资”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库闭库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内容及资
”。
1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行法规、国家标、行业标以及规定要求分级属地原则
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的,批准。审查
得收取用。”
13.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安全
生产法»实施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小型露天采石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将第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将第十条修改为:“小型露天采石新建、改建、建工项目安全
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行设计审查程序。”
4.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
建设或者整顿限期逾期未的,50万元以上100
以下的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煤矿山外包工安全管理行办法》作出修改。
1.在第三条第二款后增加“,定进行安全检查,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促整改”。
2.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后方可上”。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单位应当依有关规定制定施工
方案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故隐患项规章制
和安全作规。”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
包单位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议的,责令限期,可
万元以下的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人可以
万元以下款;逾期未的,责令整顿。”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
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用的,责令限期告,并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整顿,并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款。”
6.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
项目部于管理,对项目部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
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可以万元以下的款;逾期
的,责令整顿,并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对其直
责的主管人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款。”
(七)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作业者和从事探、井、测井、井、
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评审报海油安办备
”。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生产正常后,应当
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
4.将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
情况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备管理,组织”修改为“监督
查海洋石油”。
5.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
一条和”和第项。
(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
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审查和现检查合规定的,向作业
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井)长测设施通书;有关资、设施现
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书面通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办理登记手续船舶得用做守。”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井实施备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7.删去第一一十条中的“、长测设施和井”。
8.删去第一一十三条中的“、长测设施和井”。
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新公布。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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