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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号令《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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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6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3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
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
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
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第六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
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建建设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的
安全设施,必须主体工程同时设同时施工、同时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
使当在 5 个工作责食
生产监管的部门。
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备国家规定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
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负责。
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
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
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
产和使用。
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施、责任、资金和预
及时发现并消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情况应当记录从业人
员通,并按规定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
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
安全生产负责。
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用、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
年以上新上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作业。
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其工作场所
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面告
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可能的应急措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福利待遇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要求
(一)生产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
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度等工指标的超限报警装
(二)用设备设施和场所,施,并在配设备设施上安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
(三)制、油炸等高的设施设备和岗位用必要的防过动报
警切断和隔热板等保设施
(四)淀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化、抑爆
阻爆泄爆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施和条件符合粉尘安全
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电缆
隧道)等重点采取可靠的监控、
等安全施。安全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解除光报警
信号得随意切
六)范》GB50072全规
GB28009)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报警装置,且与
冷电联锁事故排风联动包装间割间等人员集场所,严禁采
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储存使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危险,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监控、调温灭火泄压中和、静电
泄漏以及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食品生产企业的中产品为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
业人员持证、劳动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
问题应当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
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
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疏散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
第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使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
照国家规定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警示说明
第二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作业、吊装作业、临近压输电线路作业
电焊气焊动火作业,以及在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
制度,安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场安全管理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
行政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法行
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应当食品生产企业入年度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企业、事项、
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到食品生产企业告的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要,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案排除事故发生必要时,
令食品生产企业暂时业或者停止使大事故隐患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审可恢复
产经使用。
第二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
的事故隐患或者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六条品生产企业有行为的,责令限期2
以下的
(一)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
要负责人的任免,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使5 个
工作日内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情况未如
,并从业人员通的。
第二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后仍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
以关
第二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时,用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度和
定机关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4 3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3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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