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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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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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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5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3 年 9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8 月 26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 年 10 月 16 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
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
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
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
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
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
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
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
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
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
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售区域范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
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查和隐患
查治理制度、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
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
制度、安全生产取和使用制度、装(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
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仓库保管守护员接受烟花
爆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其从业人经本单位安全
培训合格;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
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有事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并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进行安全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和第
项至规定的条件。
  第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施,自有的运输车辆能够满足配送服务需
,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条批发企业申请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件、资料
并对其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本或者企业称工商预核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件、急救援预案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
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仓库保管守护员的相
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
;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
法第六条第三、第四、第八项、第九项和第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证明材料;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
(格)证书复制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理:
  (一)申请事不属本发证机关责范的,应当时作出不予理的定,并告知
申请人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应当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
更正后即时出具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
正材料之日起理。
  第条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
条件进行现场查的,应当指2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查。对烟花爆竹
进出口企业和设有 1.1 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2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
查。负责现场查的人应当书面核意见
  第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
可证的定。
  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
;对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申请人取批发许
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现场查和企业整改,不计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内。
  第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
期届满前 3 个月原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一);
  (二)本办法第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八项规定的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第一条规定,办理批
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可以不现场查,直办理
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
生产标准二级以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的。
  第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企业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原发证机关变更,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一);
  (二)变更后的企业称工商预核件或者工营业制件;
  (三)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储存仓库地和仓储设施建、建、建的,应当重新
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售人经过安全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
售时,安排专售,专柜相对立,并与其他柜台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
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有其烟花爆竹零售
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
设施等点建筑物保100 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零
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
查。负责现场查的人应当书面核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
可证的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二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定。
  第二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定,长不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
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
零售场所和许可范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售烟花爆竹,不得零售经营者
等应当由专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等应当由专
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三条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规格和数量,不得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危险等级和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和数量,不得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
量。
  第二四条批发企业对法生产、假冒伪劣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
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收缴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全合同管理和
流向登记档案,并存 3 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日起 3 日内所在
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
  第二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转让买卖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存批发许可证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
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
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严格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
统,并定期向会公取证企业的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查,并年 3 月 15 日,
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
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范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
法经营活动,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
得。
  第三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5000 3万元以下
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量、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问题的烟花爆竹未
及时销毁的;
  (六)未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的;
  ()未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的;
  ()仓储设施建、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变更企业称、主要负责人、注册,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暂扣批发许可证,
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的,
批发许可证: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的;
  (二)零售经营者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零售经营者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
  第三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法行为,1000
5000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的,零售许可
证:
  (一)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1000 5000
以下的罚款;的,5000 30000 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
  第三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
法行为,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照本办法第三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
机关不予理,申请人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经营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
责的,照有关规定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暂扣经营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定。
  第六章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本、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样。
  第四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
则。
  第四二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 2006 年 8 月 26 日公布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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