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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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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2 5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8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10 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7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
《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
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
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
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
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询服
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
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
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登记,
应当提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同制造商的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
品进行一登记,应当提交其他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危险化学品的,进行一登记。
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
防范说明等;
(二)理、化学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溶解性、熔点沸点理性
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
(三)要用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止或者制的用等;
(四)危险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理危险性、环境性和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建筑条件、条件、
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度和湿度条件的要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
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施、使用现害控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运输或者
输送的要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等;
(六)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
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理方法,应急咨询服
务电话等。
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3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合条件的,
通过登记系统通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填写登记内
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日起 20 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
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核查,合要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
中心;不符合要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登记企业并说明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的登记材料日起 15 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
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合要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不符合要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时间,算在前款规定的期内。
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材料,并对内容的实性
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2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执照,进口企业的对贸易经者备案登记人民
和国进口企业资质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或者台港澳侨投资
批准书复制件 1
(三)与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学品安全标签1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
制件 1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
标准编号)。
五条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期内,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品应急
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化,或者发现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的危险性的,应当
15 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变更
的证材料 1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合条件的,通登记企业提
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合要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
合要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登记企业并说明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载明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收回原证;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
记企业提供书面明文件。
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期为 3年。登记证有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
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登记证有届满前 3月提出复证申请,并
下列程序办理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证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证申请,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
记企业提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登记
企业并说明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本、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本、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本、本应当载明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企业性登记
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中,企业性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报登记内容
和提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进行的监督查。
第二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
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能力
第二一条对危险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
定的有关规定,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进行危险性定;于危险化学
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定服务电
话,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登记机构理应急
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进口登记机构提供合本条第一
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
从事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定服务
电话,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设备和 8名以上专业人
员,能够同时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应
处置有关信息和议。
第二三条 登记企业转让用或者使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
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法予以理。
第二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总、统计
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生、运输
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131 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
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215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 法责任
第二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作、弄虚发证规定期内
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的责任。
第二九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发生化或者发现生产、进口
的危险化学品有的危险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
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的,
责令整顿
第三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改正,可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二条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
规定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满后,未规定申请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
口的;
(四)转让用或者使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报登记内容、
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核查的。
第七章
第三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法设立取得工商营执照,并
取得下列证明文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贸易经者备案登记
(二)中人民和国进口企业资质
(三)中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第三二条登记企业本办法施行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变
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证手续
第三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
第三四条 本办法自 2012 8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10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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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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