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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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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4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2006 9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
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
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
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
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
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
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
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
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
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
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
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
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
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
合《输气管道工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所、区域及民分布情,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
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互影响,安全施是否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施是否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
(七)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托条件是否安全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对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则》的要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件、
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制件);
(五)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照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
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件、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位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建设单位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
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件、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改申请件、所需时不计在本
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的,包括建设项目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部门组织的安全可
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
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
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
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生重大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案或者装置模发生重大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
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
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
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开前,向出具建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提交下列件、资,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
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全或者不符合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申请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要补正
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指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工作日内作或者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长十工作日,并应当将长的期限和理由告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件、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改申请件、所需时不计在本
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规定的;
(二)未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进行设
计的;
(三)对未采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分论证
的;
(四)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
应当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检测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单位和家,研
提出建设项目生产(使用)(以下简称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策,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制定周密
生产(使用)案。生产(使用)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安全生产的内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
产准备的成情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生产(使用)过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情
(六)人资源配
(七)生产(使用)起止日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采安全生产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
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生产(使用)。
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生产(使用)案进行审查。
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对
生产(使用)过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使用)前,将生产(使用)案,报送
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件、,并对
实性负责:
(一)生产(使用)案备案
(二)生产(使用)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生产(使用)案以及是否具备生产(使用)
条件的意见
(四)家对生产(使用)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的报告;
(六)施工过中安全设施设计实情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项、程隐患查情,以及施的实情
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制件);
)建设项目质监督手续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注册安全工程师制件),以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业人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件(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件、资进行审
查;符合法定形的,应当自收备案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生产(使
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过一年。需要延期的,
可以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两次延期后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
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单位和家分问题后按照本章的
规定重新制定生产(使用)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施工情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施工单位的本情,包括施工单位以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据和行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
(五)施工变更,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的设施改
第二十 建设项目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生产(使用)情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准、行业准进行
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则》的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生产期限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
件、资,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生产(使用)期间是否事故、采施以及改情报告;
(五)为业人员缴纳伤保的证明材料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明文件(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件、资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件、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件、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
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指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工作日内作或者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定,建设
单位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
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长十工作日,应当将长的期限和理由告建设单
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件、的实质内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改申请件、所需时不计在本
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
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达到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要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检测,或者经
检测不合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准、行业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确的;
(八)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
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使用安全许可的现核查
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
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报送负责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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