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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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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1 12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3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
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
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
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
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建、建、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
全设施设审查、生产(使)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第十条 建、建、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质的设单位进行设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
及经过准的安全设施设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负责。
加危险化学品管道接、作业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进行全
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
进行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设在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加管
力设等级、加防护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使),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
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直未投入生产(使)的,管道单位应当在
投入生产(使)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在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
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
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
护。护人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单位负责人并
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
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
道进行定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较大的区和场所,应当进
重点监控;对不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
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 管道单位发现下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予以
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开、关危险化学品管道门;
()采用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动、毁损涂改管道标
()在埋地管道上方便驶重型车辆
()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或者放置重物;
()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建构筑物;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地域范围内,管道单
位发现下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
道防层的物;
()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机械进行挖掘施工、
钻探
()挖塘修渠修晒场、养殖场、温室建家畜棚圈以及建其他
()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
外的周边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居民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加油、加气、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物品的生产、经、存储场所;
()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500 地域范围内,管
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
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在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
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疏浚作业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道中线两侧 1000 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
发现有实施采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实施采爆破
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开工的 7前书面通管道单位,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
制定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现场进行管
道安全保护指导:
()穿()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在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5米至 50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地域范围内
建、建、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设安全接
地体、避接地体;
()在管道线路中线两侧 200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地域范围内,实施
、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
合下条件
()已经制定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已经制定应
()施工作业人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有保安全施工作业的设、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用设施、工防护设施、道等附属设施不得
其他用;确其他用的,应当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设,定期组织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及响应程
采取有措施进行紧急消除或者减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向事故发
生地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二十 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
施及时妥善,并置方案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建、建、建管道建设项
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审查、生产(使)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验收
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依法予
协调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本级人民政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根据实采取事故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建、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止建设,期改的,处 50 万元100
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质等级的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可以处 5
以下的的,处 5万元10 万元以下的节严的,责令
整顿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或者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
护的;
()进行可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面通
管道单位,或者与管道单位共制定应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
未指派专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五条 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采取有措施
妥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处 5万元10 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按照本规定置方案
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可以处 1
以下的的,处 1万元5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
学品管道安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安管理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厂区(包括化工区、工业)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空设施、场、
压站场;
()管道的工保护设施、设施、设施、震设施、设施、安全监控设施
电力设施、管、管以及管道涵洞道等穿跨越设施;
()管道的阴极保护阴极保护测试阳极杂散流排流站等防设施;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 本规定施行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
物品的生产、存储场所,应当所在地人民政根据当地的实,有划、
步骤搬迁理或者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2 3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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