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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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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2013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海关总署第 21 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
出口以下法》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
许可《民品销法》
得《生产或者品销
售许可证》。
第三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工业受理起二作出
准的出口物品请人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一、附件二);不
的,申请明理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
量等或者所在府公
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企业在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收货地或
口岸民政关提《民
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其他安机《民输许
可证》。
第五条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报关时,应
当向海关提交两份《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海关签注
实际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后,由现场海关和企业分别留存。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文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进
/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次申请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件及在年内且申请
时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或者订单、形式发票等有效合同原件及
章的外方提供口企
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
(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进口原件本,法提
供原件的,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
(五)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产品说明
包括炸物装方物品
识和途说)。品有
,应保标。申
和收应当终用
最终用途证明及合法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下物品未
,进应当
签注者报工业
领剩余数量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签发之
个月变更口企
信息文件单。
单仅限延期一次,期时超过六个月。
条进出口企业申请退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工业
和信息化部办理进/出口审。申退提交申请文
退运保函、原《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及相应报关单。
/
单》,其中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标明“退货物退
运报关时,海关对所退运的货物进行审核验放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自获准进出
3作日炸物口审
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关无法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
进出爆炸
构鉴定,海关根据意见办理进出口手续
构确认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定报告中说明
的成物品
检物品进行定和归类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或者场所
进出《办定办手续
监督和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或者场所境内之
或者者场
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第十三条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附件 1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1申请单6审批单号:工信进口〔20〕号
2收货单7有效截止日期:20 年月日
3合同或议号: 8起运国(地区):
4进口口岸: 9原产地国(地区):
5.贸易方式: 10运输方式:
11申请进口用途及理由:
12
13
格型
14
编码
15
16
数量
17.
种)
18.生产企业
19.商品价格
20.申请单签章
负责人:(公章)
20
21.审批机关签章
20
行签注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商品称 发运数量 海关签章 备注
申请单人: 方式:
说明:
1.一式化部、口
地公安机关、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各留一份。
2.
称,并标注许可证号。
3.收货单:国内实际使用单或销售单
4.:根
运输。
5.审批单号和有效截止日期:由审批机关填写
6.起运国(地区):起运口所属国或地区。
7.原产地国(地区):商品实际生产国或地区。
8.商品称:民用爆炸物品品表中所列商品称一
9.:规范为千克、发或千米发。
10.进口合同实际签(
)”
附件 2
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1申请(发货)单
2合同或议号: 6审批单号:工信出口〔20〕号
3.贸易方式: 7有效截止日期:20 年月日
4运输方式: 8国(地区):
5出口口岸: 9最终的国(地区):
10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11
12
格型
13
编码
14
15
数量
16
种)
17生产企业
18.商品价格
19.申请单签章
负责人:(公章)
20
20.审批机关签章
20
行签注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商品称 发运数量 海关签章 备注
申请单人: 方式:
说明:
1.一式化部、口
公安爆行管部
一份。
2.货)
称,并标注许可证号。
3.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运、运、运输或公
运输。
4.审批单号和有效截止日期:由审批机关填写
5.(地区)口所属国或地区。
6.():最终进口国
文件的签发国。
7.商品称:民用爆炸物品品表中所列商品称一
8.:规范为千克、发或千米发。
9.种:出口合同实际签约币填写如“(美元)”
10.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的实际生产单,国内生产企业必须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称一,并标注许可证号。
摘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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