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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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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
设及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依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
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 号),广东省委办
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
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 ),广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
201719 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办法》环办监测202015 号)《关于做好广东省空气质量评
价监测网络站点社会化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
14 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
2015175 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
下简称省控气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
事权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10
PM2.5)和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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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测项目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气站的建设与运行
管理。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市控气站的管理可参
照执行。国控气站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干扰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权】 省控气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为、地级以上
市和县(市、区)共同事权
第五条【经费保障】 省控气站站房建设、运行条件保障、
仪器设备维修更换和运维经费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保障。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规划设置省控气站,
组织制定管理制度,调查处理人为干扰事件,组织发布全省环境
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气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制
定工作规章和技术要求。具体如下:
(一)监测站点优化调整的技术审核;
(二)站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与更换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并加强管理;
(四)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五)组织数据审核与分析;
(六)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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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相关干扰事件调查处理。
驻市监测机构负责:
(一)协调做好省控气站站房建设或租安全保障、供电、
网络通讯、防雷装置、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
障工作;
(二)参与数据审核
(三)开展质量保证、监督检查
(四)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县职责】 地级以上市、(市、区)政府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
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并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辖区内防
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控
站运行保障,严格防范人为干扰。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省控气站站房征用地、配合做好
省控气站基础条件保障等事项,协助省生态环境对涉嫌监测
据弄虚作假有关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有需要时提出辖区内的点位
优化调整、停运事项申请等。
三、站房建设
第八条【站房建设】 站房需配备三级防雷、排风设施和稳
压电源等基础保障设施;除预留满足常规监测的采样口外,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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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在房顶预留 2个采样口以开展仪器比对等工作;站房外应安
1.8 米以上防护栏,没有安装条件的,对站房所有区域实施封
闭式管理,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站房顶采样区周围应安装 1.2
以上防护栏,进入采样区通道应安装 Z字梯,没有安装条件的,
应采取固定直爬梯、加装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驻市监测机构每年应对永久式建筑物的站房进行防水、防潮
保温等整体维护,对不能满足监测条件的板房式站房进行更换;
及时维修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站房及其辅助设施损
坏。
第九条【统一标牌】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设计制作省
控气站标牌和警示牌,分别悬挂于站房外墙和显眼位置。
四、运行管理
第十条【点位管理】 省控气站点位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
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省生态环境
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
核,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组织实施。
器设备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
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调整情形】 点位调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点位所在建筑物为危房或确需拆迁,且地级以上市政
府正式承诺新点位五年内不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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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站点周边即将存在长期、重大工程,会对监测数据
成显著影响。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点位调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
技术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五年内不
再调整的承诺函。技术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点位调整理由;
(二)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基本情况,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状况、
污染源排放状况、空气质量监测发展历程、空气质量监测概况(含
近三年监测结果)等
(三)点位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必要性、原点位与拟调整点
位周边信息、直线距离、新点位建站条件等;
(四)原点位与拟调整点位比对结果(比对监测有效天数不
少于 15 天,拟调整点位与原点位的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 15%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 省控气站固定资产原有权属不变更
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设备的维修、更换,驻
市站和运维机构配合协助固定资产采购单位做好资产登记、定期
盘点、报废等工作。
设备报废由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按资产管理程序办理报废手
续。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一般应使用超过 6年),经省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报废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更换、验收。
第十四条【运维机构管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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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承担省控气站运行维护和日常质控,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
培训,对运维机构建立质量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工作细则,
加强合同管理,按规定与运维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出入管理】 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省控
气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
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 20 米为界
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至少提前 1天向省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报备,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并做好登记。发现
有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运维人员应及时制止
并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十六条【停运管理 省控气站需停运超过 4的,由市
生态环境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委
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核实情况后批准同意;省控气站停运 4
以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前 3天提出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
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批准同意。
以下情况可申请站点停运:
(一)站点所在建筑物短期施工导致站点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进入站点开展正常
维护的。
因仪器故障导致停运的,原则上不得超过 48 小时若仪器无
法及时修复,应使用备机开展监测,故障仪器修复后返回原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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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质量管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省控
气站量值传递和溯源、运维质量检查和成效审核工作,定期通报
质控结果,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第十八条【通报机制】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建立运维
障情况通报机制,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处理,重
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处理,
保障省控气站正常稳定运行。
五、数据采集与审核
第十九条【数据平台与共享】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数
据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省、市、
县三级同步共享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数据采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提供各
点监测数据采集软硬件,监测数据采集频率、数据时效性、异常
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仪器关键技术参数采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核要求】 省控气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
审核,审核全过程记录留痕。数据审核人员应通过相关技术培训,
具备较好的异常数据研判能力。
第二十二条【审核过程】 省控气站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
制度,运维机构负责初审,驻监测机构负责复审,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负责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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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 12 时前应完成各站点前日原始小时值的初审;每月 1
12 时前完成上月原始小时值的初当天因网络故障原因未能
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 12日。
初审完成后 24 小时内完成数据复审、48 小时内完成数据终
审。
对复审不通过的数据,运维机构应再次审核,仍未通过复审
的,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终审结果为准。通过终审的数据直接
入库。
第二十三条【数据申诉】 市生态环境局如对入库监测数据
存在异议,须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应及时答复。如对答复不满意,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复议,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实答复。
六、预防干扰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动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生态环境与住
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建筑施工喷淋、雾炮车或
洒水车作业等行为。省控气站采样器 100 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原则
上不允许开展喷淋,因绿化、道路洒水降尘、防火要求确需开展
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 5米,避免有水滴进入空气站站房、
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
相关部门可能会影响省控气站监测的施工行为,应提前向当
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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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视频监控】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安
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影像至少保存 3
月)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人工巡检】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年度巡
检计划,建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涉嫌严重干扰情形】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严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
(一)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站站房,且接触监测设施或
智能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二)采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空气站站房、站房
房顶及采样区域;
(三)未喷淋到空气站站房或房顶,但省控气站采样器 100
米内单次喷淋超过 10 分钟,或者 1天内存在 3次以上喷淋的。
第二十八条涉嫌篡改数据情形】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行为:
(一)未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省控
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品或周围局部
环境的;
(三)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
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
监控仪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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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列
举的其他涉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第二十九条【报告流程】 发现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况
运维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并在 12 小时内报送
式函件。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在 36 小时内初步
实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涉嫌严重人为干扰或篡改监测数据行为
的,省生态环境厅组调查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经查存在严重人为干扰行为或篡改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情形的,省生态环境厅进行通报;地级以
上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
人进行处理;纳入对相关地级以上市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七、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3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标签: #管理

摘要:

1附件¹ã¶«Ê¡¿ÕÆøÖÊÁ¿×Ô¶¯¼à²âÕ¾½¨ÉèÓëÔËÐйÜÀí°ì·¨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µ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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