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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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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
行管理,保障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依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
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 号),广东
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
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
施方案》(粤府办〔201719 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环境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以及相
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
下简称省控水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事权
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
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
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的建设与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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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的市控、其他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国控水站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干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权】省控水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为省、地级以上
和县(市、区)共同事权。
第五条【经费保障】省控水站站房建设、运行条件保障、仪
器设备维修更换和水站运维经费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保障。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职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水站的统一规划
和设置,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对人为干扰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
织省控水站的信息发布。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省控水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具体如下:
(一)点位优化调整的技术审核,组织专家论证;
(二)站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四通一平)工作,做好水
站运行条件保障工作
(三)运维招标和验收工作;
(四)制定运维技术规程,规范运维程序、内容,明确运维
要求,建立运维绩效考核机制;
(五)组织驻市站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六)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保
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实现自动监测数据与各地级以上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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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共享;
(七)组织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建立水质异常情
况通报和响应机制,针对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及时
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驻市站做好异常响应工作;
(八)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设计水站标牌、警示标识和制
定安装规范;
(九)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人为干扰事件调查处理;
(十)做好运维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不定期组织驻市站和
运维机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交流。
各驻市站做好辖区内省控水站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现场巡
查,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做好水站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停
运报备、质量监督、异常响应等工作。驻市站委派区(县)站监
管的,应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备。
第七条【市县职责地级以上市、(市、区)政府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
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并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辖区内防
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控水
站运行保障,严格防范人为干扰。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省控水站建设的征用地,协助完
成基础设施建设(四通一平水站站房建运行条件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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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一)协助完成辖区内省控水站的选址和改造工作;协助做
好省控水站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
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以及出入道路的维
护,保证省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省控水站采水口及周边环境的综合保障,开展水
站周边现场排查工作,确保采水环境不受干扰;
(三)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事件
调查处理;
(四)负责建立水质异常预警响应与处置机制,及时组织落
实水质异常调查工作,做好处置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五)结合实际提出辖区内的水站点位优化调整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可能干
扰到水站监测数据的水利、治理或交通等工程,要组织专业评估,
确有影响的应提前 2个月(国控水站应提前 3个月)向省生态环
境厅申请水站停运或迁移。
第八条【运维职责】省控水站运维机构应按照合同、相关管
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省控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
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
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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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行管理
第九条【站点管理】省控水站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
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仪器设备
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在 7
内完成。
第十条【调整情形】点位调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控水站所在监测断面调整;
(二)省控水站采样点位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取水条
件;
(三)省控水站位置涉及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等,三个月内
进行拆迁的;
(四)省控水站现有取水点位无法代表监测断面水质;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特殊情况。
仅采水口微移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申请,并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回复意见,结果向
省生态环境厅报备。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点位调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技
术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技术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原水站点位基本信息、水质情况、水文信息(需明确
信息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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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调整位置建设水站条件,包括四通一平基础条
件、水系水文情况、采水点位情况等;
(三)拟设采水点位周围污染源信息(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
包括污染源(点源和面源的主要污染指标与排放量等必要信息,
并附地图标注污染源与拟设采样点位的位置与距离;拟设采水点
与原采水点位置及距离、水文差异情况说明;
(四)拟建水站位置图集(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拟
建水站地点的八方位图,拟设采样点位断面上下游、左右岸的照
片,手工断面照片,拟建水站地点、拟设采样点位、手工断面位
置关系图;
(五)拟设采样点位与手工监测断面水质比对分析报告,比
对指标需包括水站实际监测指标,比对监测至少连续 5天,监测
频率不低于每天 2次,因原采样点位不具代表性提出调整申请的
需提供省控水站采样点、拟设采样点与手工断面监测数据比对分
析报告;
(六)技术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七)涉及跨市界省控水站调整,需双方出具一致意见,意
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省生态环境厅协调解决;
(八)因城市建设、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变化等情况提出调
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九)水站建设需要的通航论证、防洪评价等其他相关技术
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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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资产管理】省控水站固定资产原有权属不变更,
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设备的维修、更换,驻
市站和运维机构配合协助固定资产采购单位做好资产登记、定期
盘点、报废等工作。
设备报废由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按资产管理程序办理报废手
续。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 8年,服
务器及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 6年),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评估已经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
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更换、验收。
第十三条【运维方式】省控水站运行维护采取购买社会服务
形式,委托专业的运维机构进行实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
负责组织省控水站运行维护,规范运维程序与内容,明确运维要
求。
第十四条【出入管理】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水站站
房和采样区域,人员出入实行登记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
的,须提前征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意,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
进入,并做好记录。运维人员发现有违规进入或其他异常情况应
及时制止并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十五条【停运管理】因发生河流断流、或台风、洪水、疫
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导致省控水站需要停运时,运维机构应当
报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
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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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省控水站更新改造、站点调整或运行基础保障受到影响需
要停运时,运维机构、驻市站、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报请省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停运时长一般不超
1个月,否则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省控水站停运期间运维机构应根
据不同停运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人工补测工作,
每周监测不得少于 2次,间隔不得小于 2天。
第十六条【异常响应】运维机构负责省控水站的日常监控工
作,一旦出现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预警响
应,及时以快报形式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相关驻市站发送预
警信息,驻市站配合市局开展污染源排查、加密监测等处置工作,
并每日(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密)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水质
变化情况,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
厅,直至响应解除为止。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运维人员应做好省控水站档案管理,
包括站点信息、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并做到及时
更新、定期整理,存放于水站及系统平台备查。
四、数据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审核方式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审核,
所有数据审核工作均在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上进
行,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数据审核人员应通过相关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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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培训,具备较好的数据异常研判能力。
第十九条【审核过程】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
制度,运维机构负责初审,驻市站负责复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进行终审,并对审核后的数据做好标注。
第二十条【数据存疑】驻市站在复核过程对结果存疑的,可
在当月终审结束前上传佐证材料(包括采样点及周边状况、历史
数据、上下游数据和相关分析等)供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综
合研判。终审通过的数据直接入库,原则上不再开放修改。
第二十一【数据申诉】地方对入库数据仍有异议的,由
态环境市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省生态环境
厅组织核实后答复。
五、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监督机制】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驻市站采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对省控水站运维情
况进行质量检查。定期检查主要使用日监控、周核查月比对
的方式,不定期采用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盲样考核等方式对运
维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一)日监控
要求运维机构安排专人每日负责省控水站的数据监控,发现
数据异常时及时确认仪器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二)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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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运维机构每周对省控水站的所有正常开展自动监测的指
标进行标样核查工作,监测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应对仪
器进行排查和维护,确保仪器正常。
(三)月比对
要求驻市站和运维机构每月对省控水站开展一次数据比对,
驻市站监测人员或驻市站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人员于省控
水站水箱进行采样,送回实验室或驻市站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进行手工分析,与同时间省控水站自动监测的结果进行比对,比
对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应对仪器进行排查和维护,确保
仪器正常。
第二十三【运维管理】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经费支
与运维质量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定期对运维机构进行量化考核,
运维经费根据运维质量据实拔付。质量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率;
(二)周核查、月比对等质控通过率;
(三)运维服务响应速度与质量;
(四)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盲样考核结果。
六、预防干扰管理
第二十四联动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生态环境与海
事、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防止省控水站和采水口周边受到干
扰。

标签: #管理

摘要:

1附件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保障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及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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