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0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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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 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5月6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第 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6
月30 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6 年8月31 日公布
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
员会令第 17 号)同时废止。
部长C苗圩
2015 年5月19 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
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
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
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
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
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
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
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
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
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
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
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
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
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
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
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
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
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C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
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
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
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C《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
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
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
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
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
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
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
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
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
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
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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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部长C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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