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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0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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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5 56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第 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6
30 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6 831 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
员会令第 17 号)同时废止。

部长C苗圩
2015 51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
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
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
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
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
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
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
《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具的结论
安全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
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措施和应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
有民用爆炸物品制业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
生产条件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
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
行安全评价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问题应当及时加以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确认,并有关确认
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应当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
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一3工业
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
件、材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
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处理:
(一)申请事不属本行政机关职范围的,应当时作
不予受理的定,并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一次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逾期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申请事本行政机关职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交全部补正
请材的,应当予以受理。C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日起45日内
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2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的审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并下列
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
(二)企业交的全部申请材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安全生产许可要组专家现场核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组现场核。现场核时间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
关政府网站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效期生产地安全生产的品种和
等事
第十二条C《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效期3年。
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
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通知申请人
说明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效期内,企业
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变更的,企业应当依
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
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
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工业和信
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培训、实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其他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相关材料报送省级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
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处理:
(一)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化,
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标注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生一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不合格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企
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
申请年
第十七条 企业生一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报告企业安全生
产条件重大变化或者生生产安全事故成人员死亡的,还
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部长C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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