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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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 总 则
第1.0.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 语
第2.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
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 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
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 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 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
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
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 条 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
验室。
第2.0.6 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
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 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
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 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
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
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
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
的面积。
第2.0.9 条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
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
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 条 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 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
振天平台上。
第2.0.11 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 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
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 条 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 条 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 条 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
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 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 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 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 条 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
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
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2.0.19 条 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
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 条 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 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 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 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 条 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3章 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第3.1.1 条 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
田。
第3.1.2 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
通方便。
第3.1.3 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
用地。
第3.1.4 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
定。
第3.1.5 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
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 条 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 总平面设计
第3.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
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 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
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 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
设施等。
第3.2.4 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
有发展余地。
第3.2.5 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
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 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
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3.2.7 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
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
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 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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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 术 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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