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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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 年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 年修订版)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
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
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
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
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 2.0.2 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 2.0.2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 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
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
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1.5kg/㎡
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 B1、B2 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 A 的
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
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B 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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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 年修订版)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 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
积的 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
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
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
用 A 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
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 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 B3 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
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
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
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0.1 的规定。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 4.0.1
工业厂房分类 建筑规模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A A A A
丙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A B1
高层厂房 A B1 B1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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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1 B2 B2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B1 B1
高层厂房 B1 B1 B2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2 B2 B2
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4.0.3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
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
附录 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 A 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 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 级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 级和 B2 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
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 A 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 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 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 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 B1 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 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 B2 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 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 20s内,五个试件火焰
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 0.45W/c㎡时,应定为 B1 级;当最小辐射通量
大于或等于 0.22W/c㎡时,应定为 B2 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 A.2.5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 B1 和 B2 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 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 A.2.6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 B1 和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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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1 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范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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