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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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20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28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3-
2004 ,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其 中 , 第 3.1.1 ( 1 ) ( 2 )
(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
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
.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
.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183-93 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00 四年十一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关于印发“二 OOO 至二 OO 一年度工
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 50183-93 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
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
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
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0 章和 3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
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
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 相比,1 规范
1
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
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
2.提高了油气站场消防设计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油气田及管道建设
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
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
寄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志新西路 3 号: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云成生 韩景宽 章申远 陈辉璧 朱铃 秘义行 裴红 董增强
刘玉身 鞠士武 余德广 段伟 严明 杨春明 张建杰 黄素兰 李正才 曾亮泉 刘
兴国 卜祥军 邢立新 刘利群 郭桂芬
目 次
2
1 总则
2 术语
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4 区域布置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3 站场内部道路
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5 油罐区
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7 装卸设施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6.9 建(构)筑物
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 一般规定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8 消防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给水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3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8 消防泵房
8.9 灭火器配置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9.2 防雷
9.3 防静电
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 一般规定
10.2 区域布置
10.3 站场内部布置
10.4 消防及安全
附录 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 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
4
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
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
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1.0.4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2.1.1 油品 oil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
析油。
2.1.2 原油 crude oil
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
2.1.3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
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
2.1.4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2.1.5 稳定轻烃 natural gasoline
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终
沸点不高于 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汽油。
2.1.6 未稳定凝析油 gas 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2.1.7 稳定凝析油 stabilized gas 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
2.1.8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
2.1.9 沸溢性油品 boil over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5
2.2.1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
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2 半固定式消 防 冷 却 水系 统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
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3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
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发泡倍数不大于 20 的泡沫灭火系统。
2.2.5 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
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6 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semi-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
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2.7 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mobile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
2.2.8 烟雾灭火系统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
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2.9 干粉灭火系统 dry-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水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
6
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2.3.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
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3.2 油品站场 oil station
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
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
2.3.3 天然气站场 natural gas 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2.3.4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 LPG and NGL 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2.3.5 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2.3.6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
由一条闭合防火堤围成的一个或几个油罐组成的储罐单元。
2.3.7 油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
2.3.8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 0.5m的内浮顶油罐。
2.3.9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tank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0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 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1 压力储罐 pressure 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2.3.12 防火堤 dike
油罐组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油品外流的构筑物。
2.3.13 隔堤 dividing dike
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油罐
7
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
2.3.14 集中控制室 control center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5 仪表控制间 instrument control room
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
2.3.16 油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3.17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馏的工厂。
2.3.18 天然气净化厂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
2.3.19 天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3.20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1.1 分类。
表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 操作
温度超过其
闪点的乙类
液体应视为
甲 B 类液体。
3 操作
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
原油,宜划为丙类。
8
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 A。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
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
合表3.2.2 的规定。
表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油
品 储 存 总
容 量 包 括
油品储罐、
不 稳 定 原
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
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100×104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
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400×104m3/d 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 100×104m3/d,大于或等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
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 400×104m3/d 大于或等于 200×104m3/d 的天然
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
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
于 200×104m3/d 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 50×104m3/d
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
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 区 域 布 置
9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
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
间距,尚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表中数
值系 指
石 油 天
然 气 站
场 内 甲、
乙 类 储
罐外壁
与周 围
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
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m3的直埋卧
式油罐与序号1~12 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
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 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
及以上 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 的35kV 变电所 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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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20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8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3-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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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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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MB
格式:DOC
时间: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