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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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SSSSSSSSSSS
2005 年7月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条文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Ⅰ 级
Ⅱ 级
3严重危险级
Ⅰ 级
Ⅱ 级
4仓库危险级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
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符合本规范 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
(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m 2 )
作用面积
( m 2 )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
Ⅰ 级6
160
Ⅱ 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 级12
260
Ⅱ 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
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
的规定。
表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m 2 )
作用面积
( m 2 )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
( m )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
功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0
3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
选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注:1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 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
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 m 2 )
作用面积
( m 2 )
持续喷水时间
( h )
仓库危险级
Ⅰ 级
3.0~3.5 8 160 1.0
3.5~4.5 8
200 1.5
4.5~6.0 10
6.0~7.5 14
仓库危险级
Ⅱ 级
3.0~3.5 10
200 2.0
3.5~4.5 12
4.5~6.0 1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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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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