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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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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 5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7]280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
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34.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
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4.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
汽车的汽车库。
34.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
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34.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敞开面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的 25%的汽车库。
::::::::: 3 防火分类火等
34.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四类应符合34.3.0.1 的规定。:
:::::::::::::::::::::::::::::::::
:::::::::::::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4.3.0.1 :
类 别 数 量
汽车库 >300 151~300 51~150 50
修车库 >15 车 6~15 3~5 2 车
停车场 >400 251~400 101~250 100
: :汽车库的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在汽车库的总车辆
内。
34.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等三级各级耐火等建筑物构
的燃
极限均不应低于34.3.0.2 的规定。
34.3.0.3 地下汽车库的火等应为一
乙类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
火等不应低于二级
Ⅳ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等不应低于三级
乙类的火灾危分类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建筑物构的燃极限表 34.3.0.2 :
极限(h)
件名
火等
二级 三级
防火 不燃 3.00 不燃 3.00 不燃 3.00
承重墙、楼
隔墙 不燃 2.00 不燃 2.00 不燃 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 0.75 不燃 0.50 不燃 0.50
支承多层的 不燃 3.00 不燃 2.50 不燃 2.50
支承单层的 不燃 2.50 不燃 2.00 不燃 2.00
不燃 2.00 不燃 1.50 不燃 1.00
不燃 1.50 不燃 1.00 不燃 0.50
疏散 不燃 1.50 不燃 1.00 不燃 1.00
屋顶承重 不燃 1.50 不燃 0.50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 0.25 不燃 0.25 0.15
: 钢筋混凝土节点缝隙金属承重的外露部
防火保护层,其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 :
34.4.1 一规定
34.4.1.1 车库不应燃、体或体的装置区
内。
34.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厂房及托儿所、幼儿园老院
组合建造;
当病房汽车库有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汽车库。
34.4.1.3 乙类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层、立建停车
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Ⅳ类汽车库贴邻应采用防墙隔
开。
34.4.1.4 Ⅰ 类修车库应单独造;ⅡⅣ类修车库在一、二级耐
火等的建筑
物的层或贴邻得与甲乙类生厂房火作的车
托儿所、幼儿园老院病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动场所组合或贴邻
34.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
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34.4.1.5.1 不超过 1.0t 的甲类房;
34.4.1.5.2 过 5.0m3/h 的过 5
个标准钢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garage,Motorrepairshopandparkingarea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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