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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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7]28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
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34.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
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4.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
汽车的汽车库。
34.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
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34.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 25%的汽车库。
:::::::::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4.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4.3.0.1 的规定。:
:::::::::::::::::::::::::::::::::
:::::::::::::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4.3.0.1 :
类 别 数 量 名
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300 辆 151~300 辆 51~150 辆 ≤50 辆
修车库 >15 车位 6~15 车位 3~5 车位 ≤2 车位
停车场 >400 辆 251~400 辆 101~250 辆 ≤100 辆
: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
数内。
34.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
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4.3.0.2 的规定。
34.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34.3.0.2 :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
火隔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
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4.4.1 一般规定
34.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
区内。
34.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34.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
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
开。
34.4.1.4 Ⅰ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
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
间
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
造。
34.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
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4.4.1.5.1 贮存量不超过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
34.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 5.0m3/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34.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34.4.1.5.4 面积不超过 50m2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34.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室。
34.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34.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
地沟。
34.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34.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
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
34.4.2 防火间距
34.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34.4.2.1 的规定。:
::::::::::::::::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
房外的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34.4.2.1 :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汽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
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 边缘算起。
::::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
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 值增加 3m。:
::::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
加2m。
34.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
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34.4.2.1 的规定值减小50%。
34.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
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 4m。
34.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34.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规范表34.4.2.1 的规定值增加 2m。
34.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表34.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的防火间距 表34.4.2.6 :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
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
储罐区总贮量时,1m 3的易燃液体按5 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
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5%。
34.4.2.7 小于 1m3 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 5m 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
的防火间距,
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34.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4.2.8 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34.4.2.8 :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3、5 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1、2、5、6 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
行。 34.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34.4.2.9 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
34.4.2.9 :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 1000~5000
>5000 6 8 8 10 6 8
粮
食
筒仓 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席穴囤 10~5000
5001~20000 15 20 20 25 1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01~10000m3 10 15 15 20 10 15
:
34.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
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4.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
行。
34.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 50 辆,组
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4.4.3 消防车道
34.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
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34.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
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 12m。
34.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 4m,当消防
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34.5.1 防火分隔
34.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
积应符合表34.5.1.1 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34.5.1.1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超过 250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
34.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本规范表 34.5.1.1 的规定增加一倍。
34.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车库的停车数超过 50 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
隔墙进行分隔。
34.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超过 500m2。
34.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0m2,当修车部位
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 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倍。
34.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
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
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
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4.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
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4.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
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4.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
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34.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 1260kV 稟,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 kV 稟;
34.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
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
燃烧体防火挑檐;
34.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4.5.1.9.4 变压器室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
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
品流散的设施。
34.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34.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34.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
砌至梁、板的底部。
34.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
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34.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
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
面不应小于 0.5m。
34.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
转角处两侧墙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
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 0.90h 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
制。
34.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
(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
密填塞。
34.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
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34.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34.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
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
34.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 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4.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
汽车坡道两
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
级防
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没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不
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34.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
全出口分开设置。
34.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
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34.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 25 人;
34.6.0.2.2 Ⅳ 类汽车库。
34.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
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
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34.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
在室外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
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45m,当设有
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 60m。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
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
离不应超过 60m。
34.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设一个:
34.6.0.6.1 Ⅳ 类汽车库;
34.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 100 辆
的地下汽车库;
34.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34.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
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
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34.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
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小于两台,停车
数少于 10 辆的可设一台。
34.6.0.9 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宜小于 7m。
34.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
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34.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
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34.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
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4.6.0.12 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 表34.6.0.12
间距 汽车尺寸
(m) (m)
项目
车长 ≤ 6 或
车宽≤1.8
6<车长≤8 或
1.8<车宽
≤2.2
8<车长 ≤ 12
或 2.2<车宽
≤2.5
车长 >12
或 车宽
>2.5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汽车与柱 0.3 0.3 0.4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34.7.1 消防给水
34.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
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
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34.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34.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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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garage,Motorrepairshopandparkingarea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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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