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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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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1 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7
月 17 日应急管理部第 1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3年8月8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
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
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
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
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
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
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
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
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
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
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下
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2 起以上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
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四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数额 2以上 5 倍以下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
吊销期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
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具虚假报告或者证的;
(三)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
的对(以下简称列入对以采下列管理措施:
(一)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法检查次、暂停项目实施行业或
者职业入;
(三)适用告知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资格
(五)府资项目申请支持等方予以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
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章列入和移出程序
应
书面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应当包括列入间、
事由、依据、管理措施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
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应当包括主体
名称、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
列入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示、信用修复条件和
救济途径等事
告知送达议处理等程序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
应
主体名单决定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
20 个
工作日内,通过国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二条入对示信主体名称
注册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名和有效身
证件号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
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保护。
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 3 年。
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列入对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 个
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
施职业或者行业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移出。
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3
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安全生产信
信息10 个
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进行审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情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列入决定,立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
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六条入对列入决定不服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用修复

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
理措施。
列入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
个月并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
部门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条规定的严重失信
行为。

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受理的决定。申请料齐全、
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提前移出严重失信
起 20 个工作
提前移出。制作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
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提前移出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应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弄虚
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
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

的,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
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
第二四条 矿山安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管理工作照本办法行。
第二五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
安全管总于印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
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安总办201749 号)、《国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安201759 号)同时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2023年8月8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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