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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2023〕72号《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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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
  强租安全
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
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3 年 7 月 10 日国家消防救援
局第 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3 年 7 月 14 日
  消防〔2023〕72 号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
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
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
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
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
全责岗位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消防面形
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
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
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
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
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
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
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
金投资金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
消防业服
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
全职责: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
求;
  (三)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
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
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主管部
的消防工要求。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
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消防安
操作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保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被破坏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火灾隐患
  (四)开展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制定
消防演练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维护
  第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租人、承租
人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责任,并按照约定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
当及时采取合理施制止、有关行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
理。
  第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合同方有违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的,可以照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合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
品的火灾危类别
  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性应当租赁厂房、
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实提
其生产的火灾危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
火灾危类别数量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设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
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
宿舍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
书面意;应当
有关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乙类厂房和储存丙类物品的仓库出
租的,承租人不得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
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类别定的大储
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得出租人同意;法需要审
的,应当有关行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建设消防
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租赁厂房内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
品、物品以及容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火方法不同的
物品,必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
使用的,其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面布防火分安全
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应当符合国家工建设消防技
标准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加工、包装业的,应当
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宽度
  严禁采易燃燃材料租赁厂房、仓库。
  第二十三条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
使方应制,
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定期召开会议,推动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
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更换,保证完好,不得
损坏用或者拆除用。消防设施或者检修需要
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
施并在建筑内显著置进告。
  设消防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
理人
持证上岗。消防的日管理应当出租人、承租人共同
协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用火安全管理制
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
所使用明火。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品。
  内的
生产加工期间禁业。
  库内使明火
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生产工装修或者其
情况需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经消消防
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后方可
火施工。火审批手续应当地点业人、
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施等事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
的人员是否依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安全管理制
电器产品的安使用及其线路设、维护检测,必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辆充电
  第二十八条 租赁厂房、仓库使用油燃气的,应当
事故
,在明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设、
燃油燃气防火防爆设施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对租赁厂房、仓库行施工
应当出租人了解可能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
易燃易爆危品等情况。出租人应当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的库应应工
施工资质的单位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
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机房的安全防电气线路
设等应当符合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冷库使用易燃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
气线路
  第三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
装备器材,制定火和应疏散预,定期组织开展消防
演练,加强联勤联动
  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救、
导人员疏散,并做好急处置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防火巡查检查
机构检查火灾
及时采取
人管告知
租人改。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
改,并对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三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火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发现立即,及
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防安
,对督促
完毕行确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责任人、改的期
和所需经费来源
  在火
消防安全;
  在火安全
可能发火灾的,将危部位自行止使用;
  对消
内改
  第三十四条 违本办法,法应当给处罚的,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含义
  (一)租赁厂房、仓库是租赁用于事生产、储存物品
的工业建筑;
  (二)出租人,是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人,包括
位和个人;
  (三)承租人,是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人,包括
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租赁露天生产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
理,可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
本办法,合实制定实施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7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7月14日  消防〔2023〕72号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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