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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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4 年 12 月15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 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
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
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
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
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
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
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
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
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
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
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
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
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
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
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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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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