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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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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 12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
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
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
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
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
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
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
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
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
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
协助。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
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
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
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
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
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
关工作。
  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
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
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
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
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公益宣传
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加强湿地保护技术才培养,提湿地保护科学技术
  第十条    国家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鸟迁徙
等方面的国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有保护湿地的务,对破坏湿地的
行为有权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理,并
法保护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
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面积、生物多样
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和共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制度,将湿地面积总
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标责任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
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控要求定全国和
自治区、湿地面积总控目标,报国务院准。地方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措施,实湿地面积总控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面积以及维
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
湿地。重要湿地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
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
并设立保护标。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重要
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权的部
门发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
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湿地保护的标任务、体布局保护修复
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的,按照原
程序办理。
  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
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
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作规定的,
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
咨询机制,为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
供评估论证务。
  第十八条  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
湿地的地理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
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
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准时,及国家重要湿地的,
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重要湿地或者一
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权的部
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用湿地的,应当《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用湿地的期限超过二年,并不
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物。
  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人应当复湿地面
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管理
范围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
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建与所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条件恢复、建的,应当纳湿地复费。纳湿地复费的,不
再缴纳其他相同性复费用。
  湿地复费纳和使用管理国务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
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
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及时掌握湿地分面积、生物多样性、
受威胁状况变化信息。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地生
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信息。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
开展重要湿地动态监评估和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湿地的
动态监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善湿地保护制度,
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
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
和湿地保护需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
防和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
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畜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
应当避免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
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理环境影响评价土空间规划、
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
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级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和一湿地利用
活动进行分鼓励单位人开展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
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制种养殖等湿地利
用规
  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当地与湿地
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考虑保障重要湿地
生态功能的需,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采取定向扶持、转移吸引社会资
社区共建等方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
地保护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填埋自然湿地,自采、采、取土;
  )排放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水、生活污水及其他
污染湿地的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
  过度放牧或者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捕捞
过度施投药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养殖行为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
展湿地有生物监工作,及时采取有措施预防、制、除有
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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