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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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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
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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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
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
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
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
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
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
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
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
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2-
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
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
乡建设、生态环境、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责分工
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
乡建设、生态环境、村等主管部门建湿地保护协作
信息报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
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
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
活动,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
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
营造保护湿地的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
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公益
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
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3-
予表奖励
第九条 国家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广,加强湿地保护技术才培养,提湿地保护科学技术
第十条 国家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
鸟迁徙等方面的国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有保护湿地的务,对破坏湿
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关应当及时
理,并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
门定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面
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统一的信息
和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制度,将湿地面积总
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控要求
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湿地面积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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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准。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措施,实湿地面积
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面积
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
地和一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重要湿地,
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湿地。重要湿地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
乡建设、生态环境、村等有关部门发国家重要湿地
名录及范围,并设保护标。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
湿地名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
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
的部门发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国务院或者其权的部门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
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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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经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
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
衔接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主管部门会国务院自
然资源、水行政、住房乡建设、生态环境、村主管部门
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监、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
标准作规定的,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湿地保
咨询机制,为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
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务。
第十八条 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
记载湿地的地理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目、防灾减灾项目、
水利及保护设施目、湿地保护目等除外。
建设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避让的应当尽量减
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准时,及国家重要湿
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重要
湿地或者一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权的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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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湿地的,应当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用湿
地的期限超过二年,并不用的湿地上修建
性建物。
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人应当复湿
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
管理范围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重要湿地的
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建与所用湿地面积和
相当的湿地;没条件恢复、建的,应当纳湿地复费。
纳湿地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复费用。
湿地复费纳和使用管理国务院政部门会国务
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
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及时掌握湿地分、面积、水
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变化信息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
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警信息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
测技术开展重要湿地动态监评估和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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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湿
地的动态监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善湿地保护
制度,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
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
规划和湿地保护需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
者自然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
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
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畜牧、水养殖、航运等利
用活动,应当避免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
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
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
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
查。
 -8-
第二十六条 地方级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和一湿地
利用活动进行分鼓励单位人开展合湿地保护要求
的生态旅游、生态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
养殖等湿地利用规
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当地
湿地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考虑保障重要
湿地生态功能的需,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采取定向扶持、转移吸引
社会资、社区共建等方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
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截断自然湿地水
(二)填埋自然湿地,自采、采、取土;
(三)排放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水、生活污水
及其他污染湿地的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
(四)过度放牧或者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
,过度施投药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责分工
-9-
开展湿地有生物监工作,及时采取有措施预防、制、
除有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
中分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
生生物的生环境。
禁止在以水为保护对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地从
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破坏鸟及水
繁衍的活动。开展、科学研究以及科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
距离避免影响鸟类觅食殖。
重要水生生物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重要
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准在
能对水生生物游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施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禁止向湿地进和生外物种,进的应当进行科学
评估,并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河、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地制采取水
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
制河蓄滞洪区、水土流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
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湿地
 -1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1-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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