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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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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1982 8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 12 25 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11 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7 11 4日主席令第 8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 11 5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 81
发文日期: 2017 11 04
生效日期: 2017 11 0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 责 任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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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
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
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
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
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
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
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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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
责分工开海洋环境信息关排污单位应当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
主体功能区规划,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
洋环境保护区域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
保护工作。
第九条 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解决的,由国务院
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量标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量标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
量标
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量标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岸海域环境状况
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量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的制定,应当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量标作为重要依据
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的制定,应当主要污染物
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
总量控制指标。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批新增相种类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环境保护的,不再缴纳排污
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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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规定收的排污倾倒,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
产工落后,实行淘汰制度。
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用资源率高、污染物排放量清洁生产工,防对海洋环境
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和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
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评价海洋环境量,
海洋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负责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的分工,分负责对河口、主要排污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公报所必
海洋环境监测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
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立即采取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必须采取效措施,解除
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急计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必须按照急计解除或者
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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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航监视中发
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制并调查取证,必要有权采取效措施,防
污染事态的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
检查。检查者应当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检查关应当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湿地、
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
区,具有重要经济价的海洋生物生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要,划、建立海洋自
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
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天然集中分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河口和海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特殊需要的区域,可
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施和科学的开发方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
破坏
第二十五条 进海洋动物物,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统造成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施,不得造成海
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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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环境的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
沿海城镇园林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沿海城镇园林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建、改建、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投饵,正确使用物,防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海排污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
设区的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十五个工作将入海排污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排污口深海设,实行岸排放。设陆源污染物岸排放排污,应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
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河口的水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
处理设施和在正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的有关
技术和资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度有重大改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海域排放水平放射性废水;确排放的,必须严格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海域排放不易降解的有物和重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方能排海域。
第三十五条 物和营养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半封闭海及其他自
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海域排放废水,必须采取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符合国家海洋环境
量标避免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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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必须行国家全使用的规定和标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理使用化肥物生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面同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城市排水管,有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或者其他
污水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施,防减少和控制自大气层或者通过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建、改建、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防治污染所金纳入建设项目划。
法划定的海洋自保护区、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
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治理施的学制工、染、电镀
造、、岸边冲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生动物及
其生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制在海岸挖砂砂矿和从岸上打井产资源,必须采取效措施,
污染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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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
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或者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射性或者有害物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作业,必须采取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采油含油污水和油性物,必须经处理
排放;必须收,不得排放海。收处理排放的,其含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
钻井所使用的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海。水基泥浆毒复合泥浆钻屑的排放,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采油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
垃圾。处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油时,应当确保气充燃烧油性不得排放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有关规定溢油急计划,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
出机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
弃物。
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发给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
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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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核意见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理、经济、全的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批准
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时性海洋倾倒区前,必须国家海事、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
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闭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国务院
备案
第五十九条 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注明期限条件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实。
第六十条 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废弃物中的放射性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关作业不得本法规定海洋排放污染物、
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收、船舶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收处理能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在进行及污染物排放及
,应当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物的船舶,其与设应当能或者减轻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搁浅火灾或者爆炸
的海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善并实施船舶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污损害责任由船
主共承担则,建立船舶污保污损害制度。
实施船舶污保污损害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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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物进的船舶,其承运人、物所有人或者理人,必须事
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境停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物的单包装数量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
有关规定。
要船舶装运污染性不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进行评
装卸油类及有有害物的作业,船岸方必须遵守全防污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
弃物的收设施,并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
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采取效措施,防造成海洋环境污
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体污染物的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
门有权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施。
对在海上发生海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
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的必要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本法规定的行为
必须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必须及时向的民用航空空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
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治等施,并处以款;改正的,
定的部门可以自责改正之日按照原款数按日连续处严重的,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停业、关闭:
(一)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发生事故或者其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即采取处理施的。
1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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