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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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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1982 8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 12 25 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11 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7 11 4日主席令第 8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 11 5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 81
发文日期: 2017 11 04
生效日期: 2017 11 0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 责 任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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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
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
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
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
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
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
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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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修正)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
责分工开海洋环境信息关排污单位应当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
主体功能区规划,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
洋环境保护区域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
保护工作。
第九条 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解决的,由国务院
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量标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量标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
量标
沿海地方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量标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岸海域环境状况
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量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的制定,应当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量标作为重要依据
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的制定,应当主要污染物
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
总量控制指标。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批新增相种类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环境保护的,不再缴纳排污
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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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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