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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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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96.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sugar manufaturing industry
子版发布稿环境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
2018-12-25 发布 2019-03-01 实施
i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源强核算程序 .................................................................. 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 ........................................................ 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 ........................................................ 9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 12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 12
9 其他 ......................................................................... 1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 .................... 13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 ................................ 17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部分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 ............................ 19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噪声源强 ......................... 21
ii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制糖工
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
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2018 12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31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
下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HJ 991
进行核算。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
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糖工业 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
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生产
3.2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 颗粒粕干燥器或其他生产装置
处于启动、停车、检维修状态,或其他工艺设运行异常,污染防设施由于故障、检维修等原因达不
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
总等,具体内容HJ 884
4.2 污染源识
制糖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
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HJ 2.1HJ 2.2HJ 2.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制糖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9078GB 12348GB 14554GB 16297GB 21909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
3
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法应
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次序见表 1
1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
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
a
有组织废
(正常排
放)
颗粒粕干燥器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b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
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 b
有组织废
(非正常
排放)
颗粒粕干燥器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
类比法
实测法 b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
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 b
无组织废
原料、燃料、灰渣等卸料、转运、
储存;石灰消和机加料;石灰窑
加料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硫熏燃硫炉尾气
二氧化硫、颗粒物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过滤机滤泥
发酵废气、蔗渣堆放
硫化氢、氨
废水
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
废水量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c
1.实测法 b
2.物料衡算法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c
实测法 b
噪声
生产装置或车间、污染防治设施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 b
固体废物
生产装置
蔗渣、蔗渣灰、甜菜粕、滤泥、
石灰渣、其他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污泥
4
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
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选用类比法。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
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
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
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
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法,
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
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
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
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
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
5
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采用类比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定
(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
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 
'
1
n
ii
i
D D D

1
式中: 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
4.7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制糖企业颗粒粕干燥器二氧化硫的源强核算。
5.1.2 二氧化硫产生量
二氧化硫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2
t,ar
4
SO S
21
100 100
S
q
d K B 
 


2
式中:
2
SO
d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t
K ——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量纲一的量;
6
BS
——核算时段内的实际燃料消耗量,t
q4
——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与炉型和燃料等因素有关,可按照生产商提供的技术
规范书等确定的制造参数取值,也可参考2取值;
St,ar
——燃料收到基全硫分,%
2 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 q4的一般取值
规模
炉型
q4%
14MW 20t/h 及以上
14MW 20t/h 及以下
层燃炉
链条炉排炉
5
10
往复炉排炉
7
9.5
振动炉排炉
5
8.5
抛煤机炉排炉
8
11.5
流化床炉
52(生物质)
162(生物质)
煤粉炉
2
3
燃油炉
0
0
燃气炉
0
0
注:参数取自《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81 号)
K随燃烧方式而定,可按照生产商提供的技术规范书等确定的制造参数取值,也可参考表 3取值。
3 燃料中的硫生成二氧化硫的份额
K
炉型
K
规模 14MW 20t/h 以下
规模 14MW 20t/h 以上
燃煤炉
层燃炉
0.825
0.85
流化床炉(未加固硫剂)
0.775
0.80
煤粉炉
0.90
0.90
燃生物质炉
0.40
0.50
燃油(气)炉
1.00
1.00
注:参数取自《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81 号)
5.1.3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计算。
1
100 100
Dd

 


收集 去除
有组织
3
式中: D有组织——算时段内有组织废气污染排放量,t
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产生量,t
η收集——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收集效率,%
η去除——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对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5.2 类比法
5.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的废污染物源强核算。
7
5.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浓度
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5.2.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3
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1100
Dd

 


收集
无组织
4
式中: D无组织——核算时段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产生量,t
η收集——核算时段内废气治理设施收集效率,%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HJ 75HJ 76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式(5)计算。
-9
1
= 10
n
ii
i
DQ

( )
5
式中: D——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ρi——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3
Qi——准状态下第 i小时干烟气排放量,m3/h
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
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符合 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
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
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

标签: #技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Technicalguidelinesofaccountingmethodforpollutionsourceintensityfarmandsidelinefoodprocessingindustry—sugarmanufaturing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2-25发布2019-03-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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