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