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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