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2(三)以试用、借用、品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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