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第二章-第十一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
第十一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③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④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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