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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