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4号_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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