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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