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________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噪声、粉尘、高温、苯系物、手持振动、正己烷)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护目镜、防毒口罩、胶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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