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n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涉及危化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安监管三〔201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无需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审。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仍按照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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