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函〔2021〕201号_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应急函〔2021〕201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深刻认识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增强除大隐患、控大风险、防大事故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今年以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非煤矿山事故大幅上升,多地瞒报迟报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事故暴露出:一是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自查自纠不深入,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整改不彻底,应付检查,对监管监察指令执行不到位;二是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理解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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