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6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废止)
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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